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周斯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