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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路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告
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即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詹德勇為被告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13260號函為解散登記,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公司董事長楊萬來為清算人,有被告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被告公司應行清算程序。被告公司之董事長楊萬來雖於111年12月14日死亡,惟被告公司董事尚有詹德勇(原名詹德全)、陳正賢,另有監察人楊萬得,其中陳正賢業於105年12月13日死亡,詹德勇則仍存在,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詹德勇、陳政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詹德勇即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詹德勇即為被告法定清算人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詹德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詹德勇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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