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 原告
- 品森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池
- 訴訟代理人
- 辛啟維律師
- 被告
-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孝瑜
- 被告
-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綉梅
- 訴訟代理人
-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