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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森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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