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迎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