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李婉玉

  • 當事人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迎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是以,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3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童淑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