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通中藍連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