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上訴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萬0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7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