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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上訴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送達代收人
林慎佳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被上訴人
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
法定代理人
張強
被上訴人
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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