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舜智、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饒自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原告補正已就被告民國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之被證7至 10號所示各瑕疵完成修補之證據。 ㈡請被告補正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被證7、8號所示各照片之拍攝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