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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原告補正已就被告民國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之被證7至10號所示各瑕疵完成修補之證據。

㈡請被告補正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被證7、8號所示各照片之拍攝時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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