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自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5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3萬6,00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萬9,85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