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饒自強、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舜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5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3萬6,00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萬9,85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