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智
- 訴訟代理人
- 彭煥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馨寧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一、㈠關於「118萬3,8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萬3,8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