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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一、㈠關於「118萬3,8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萬3,8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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