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江彥儀
- 法定代理人鄭翰文
- 被告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翰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宥彤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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