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翰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宥彤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宥彤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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