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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給付保固修復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全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叁雄
被上訴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鎰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菁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3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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