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雄
- 送達代收人
- 徐文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鴻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崇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叁雄
- 被上訴人
-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鎰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菁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3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