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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修復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周鴻茂、柯崇裕、黃國寶、黃叁雄、蔡月娥、鍾菁霙

  •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被上訴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全棋有限公司法人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鎰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叁雄 被 上訴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鎰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菁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5月29日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3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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