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品森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池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 被告
-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穆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宣判,茲因本件就抽水馬達損壞所生淹水事故是否可歸責原告,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