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宣判,茲因本件就抽水馬達損壞所生淹水事故是否可歸責原告,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