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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世隆公司、伍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1,689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並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世隆公司給付269萬3,146元、伍隆公司給付313萬7,60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3萬0,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8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1,689元,尚應補繳1萬7,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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