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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張元隆

  • 原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 被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伍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於上訴人之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隆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隆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萬1,828元、76萬8,444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1萬2,555元;惟若上訴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 核定訴訟費用者,則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總金額為114萬272元(計算式:371828+76844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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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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