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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上訴人
即被告
伍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於上訴人之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隆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隆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萬1,828元、76萬8,444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1萬2,555元;惟若上訴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總金額為114萬272元(計算式:371828+76844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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