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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莊毓宸

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訴訟代理人
吳聰敏
被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9條之解釋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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