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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永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啟章
上訴人
新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朱桂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上訴人永慶企業行部分為新臺幣203,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上訴人新毅工程行部分為新臺幣144,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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