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永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啟章
上訴人
新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朱桂敏
被上訴人
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