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慶企業行、莊啟章、新毅工程行、朱桂敏、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俊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永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啟章 上 訴 人 新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朱桂敏 被上訴人 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