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鈞傑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羽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61,302元 1 利息 1,642,738元 110.12.20 111.1.5 (17/365) 5% 3,825.55元 小計 3,825.55元 合計 1,865,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