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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被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羽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61,302元   1 利息 1,642,738元 110.12.20 111.1.5 (17/365) 5% 3,825.55元  小計       3,825.55元 合計        1,86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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