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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被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羽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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