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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2年7月18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6,471元(本訴部分4,342,962元+反訴部分2,003,509元=6,346,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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