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 原告
- 元伍工程行即林秀娟
- 被告
-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廠房重建工程,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被告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而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對被告為本件請求,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