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元伍工程行即林秀娟、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登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元伍工程行即林秀娟 被 告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 廠房重建工程,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被告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可參。而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對被告為本件請求,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