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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楊俊偉

  • 上訴人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6,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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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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