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楊俊偉
- 上訴人喬茂機電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6,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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