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黃頌德、謝源一
- 原告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宣判,茲因被動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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