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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宣判,茲因被動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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