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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被 上訴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被 上訴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1,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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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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