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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被上訴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被上訴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1,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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