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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文爵李蓓陳昱翔

反訴原告
立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豪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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