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 反訴原告
- 立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仲豪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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