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吳湘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綺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豪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之「立本營造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