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湘綺
- 訴訟代理人
- 熊南彰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仲豪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陳冠宏律師
-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之「立本營造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