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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爵王奕勛陳昱翔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綺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豪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之「立本營造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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