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豪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3,8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