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草山境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陳詣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1號 反訴 原告 草山境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詣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健美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6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