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顏皇家、王國龍
- 當事人玖益營造有限公司、宜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玖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宜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另 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69,903元(計算式:57708元+12195元=6990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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