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展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俊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岳勳、謝亞勳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771元(計 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