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展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俊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岳勳、謝亞勳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771元(計
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