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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0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石慶鍾宇嫣江彥儀

抗告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中,就聲請假扣押部分,承審法官陳航代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送達予抗告人之裁定為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裁定,然刊登於司法院查詢網站者卻為110年度中小字第468 號裁定,抗告人申訴後網站資料卻被移除,原裁定應就承審法官登載不實之程序違法說明,然卻游離偏袒,損及訴訟權益,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107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期間,於111年1月25日對債務人廖興生即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事件受理後,因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裁判費,承審法官乃於同年1月28日以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14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經抗告人於同年2月23日補繳裁判費後,承辦法官審酌抗告人並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因而於同年3月2日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等情,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㈡抗告意旨雖稱其所收受之111年1月28日本院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之內容,與司法院查詢網站不同,嗣經其申訴後卻遭移除,承審法官有登載不實等語。然經向本院資訊室查詢,結果為「電腦系統已設定將假扣押裁定排除上傳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故不會上傳司法院網站公開裁定」、「本院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案件製作的檢查單有5個裁定,該5個裁定均未有上傳公開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之紀錄」,有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佐,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顯與本院資訊系統設定及客觀之傳送紀錄不符,難認屬實;再者,經本院細繹抗告人所提出之111年1月28日本院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裁定影本,該裁定影本內容與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內之裁定原本、正本均屬一致,並無任何歧異之處,抗告人以此主張承審法官有登載不實之處,要屬無據,當無從以此認本案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則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法官迴避之聲請,其理由雖有不同,但其結果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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