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迪密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密崔 (Demitri Telfair) 蘇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祺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文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萬5,36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3,518 元(計算式:333518+600000=933518),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