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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陳慶星

  • 原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星 訴訟代理人 吳旋毓 胡喬程 蘇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3至15行關於「其結果於加載原 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前,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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