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楊忠城
- 當事人謝尹霏即謝美禎即謝美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陳正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逸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尹霏即謝美禎即謝美華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尹霏即謝美禎即謝美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 裁定免責,111年2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國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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