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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郭明鑑、麥康裕、翁健、尚瑞強、丁予康、利明献献、施志調、呂豫文、宋耀明、洪主民、平川秀一郎、曾慧雯、莊仲沼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怡玲滙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勇林雅婷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凱傑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嘉蔓即洪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嘉蔓即洪麗玉 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吳昌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黃志勇 林雅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蕭百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嘉蔓即洪麗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111年5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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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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