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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游淑華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代理人
何宗展
送達代收人
潘莉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游淑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111年7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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