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游淑華
- 代理人
- 翁晨貿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代理人
- 何宗展
- 送達代收人
- 潘莉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游淑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111年7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