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大衛即沈仁祥即沈大衛、李慶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大衛即沈仁祥即沈大衛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李慶榮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珊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6年1月17日至 111年1月16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 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 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㈤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月至111年1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月至111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㈦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㈧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9年1月至111年1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㈨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 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月起迄今)之各 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 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9年1月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 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09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 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 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9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