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敏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蔡昀潔 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三)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三)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六、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