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謝勝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食品團膳生意,已近25年,得標甚多學校營養午餐團膳之採購案,但因近年來疫情及經濟不景氣,團膳業績大幅下滑,學校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停課到111年9月,後又改為線上上課,學生不用到校,學校不供餐給學生,營養午餐遭取消,然聲請人原已預訂之食材仍需給付眾多廠商,且尚有人事管銷、水、電,及銀行利息、民間借貸利息仍需支出,終因利息與各項支出不堪負荷,聲請人自111年6月已無力再繼續支撐週轉。聲請人本期能繼續經營以償還各債權人,然每月利息及工資等共需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且業務日趨沒落,收入減少,不得不停止營業 ,至今負債總額已達187,775,367元,聲請人之資產目前有 銀行存款、汽車、應收債款、不動產(業均設定抵押登記),此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故聲請人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檢附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包括信用能力),就所負之一般金錢債務或得易為金錢之債務,陷於長久不能支付之狀態,亦即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合法債務,全盤無法清償而言,倘債務人僅一時的支付困難,尚非不能清償債務,難認與破產之要件已相符合。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187,775,367元(見本院卷 第160頁),然經本院命債權人提出前開債務之證明文件 後據以計算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總額,應為:⑴應付貨款:債權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部分之應付貨款共計4,527,580元;⑵銀行借貸:債權人彰化銀行大甲分行部分4,483, 351元、債權人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部分40,000,000元、債 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部分10,000,000元、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部分109,770,868元;⑶私人 借貸:聲請人向群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000元,向蔣天林借款6,000,000元、向楊程傑借款1,000,000元;⑷薪資及資遣費:積欠員工薪資734,731元及資遣費749, 995元等債務,合計138,078,735元;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貸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81至289、563 至571頁)、本院民事法庭通知書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民事起訴狀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91至301、573至579頁)、廠商請款單據(見本院卷第427至561頁)在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見本 院卷第233頁),本件聲請人並無欠繳本稅及罰鍰之情形,是依現可調查之資料,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38,078,735元,其中優先債務為100,067,804元,普通債務為38,010,931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尚有下列資產,經核算其資產總價值應為168,944,202元。: 1、臺中市大雅區四維段493、493-1、494、494-1、495、526、527地號土地及其上1340建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 路0號),並提出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 外附資料)為憑,其上記載前開不動產之估價為141,994,000元,此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35至81頁)在卷可稽。 2、聲請人主張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債務人有應收帳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16,644,626元部分,經本院函詢前開如附表二所示之債務人後,除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霧峰區萬豐國民小學、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彰化縣和美國民小學、和美鎮大嘉國民小學、明道中學迄未回覆外,聲請人對前開已回覆之債務人其應收帳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應為9,732,344元,此有前開債務人之回函 (見本院卷第249至255、265至273、281至301、305至307、309至365、375至399、413至420頁)在卷為憑。 3、聲請人主張對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有存款餘額893,353元 ,然經本院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查詢結果,聲請人之存款餘額應為1,879,219元,此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回函 (見本院卷第257至263、275、367至373、401至405頁) 在卷可稽。 4、聲請人主張其尚有動產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依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143頁)據以認定,其動產殘值 為機器設備3,544,776元、運輸設備1,563,863元,合計5,108,639元。 5、聲請人主張對其第三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有票款請求權10,230,000元,此有支票影本(見本院卷第181頁) 在卷可稽。 (三)依前所述,聲請人之現有資產價值合計168,944,202元, 債務總金額為138,078,735元,顯見其資產價值大於債務 總額,則聲請人之現有資產總價值仍足敷清償其前開債務總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大於負債,難認有何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核與宣告破產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金額 備註 1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12,150元 第437頁 2 弘飛興業股份有限以司 260,886元 第439、440頁 3 香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廠 15,456元 第441頁 4 美升鮮食材有限公司 11,560元 第447頁 5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304,345元 第443、445頁 6 微科生活文創有限公司 3,000元 第449頁 7 春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9,800元 第541頁 8 泰山自動門企業社 12,968元 第451、452頁 9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420元 未提出 10 宏騏食品商行(慧心) 20,361元 第453頁 11 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89,966元 第455、456頁 12 佳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5,740元 第457、458頁 13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3,145元 第459頁 14 寶鴻商行 13,077元 第461頁 15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2,027元 第463、464頁 16 三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69,845元 第465、466頁 17 銳安資訊有限公司 12,600元 第467頁 18 立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4,820元 第469頁 19 玖玔鮮魚 13,600元 第471頁 20 鐿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原鴻陞) 204,991元 未提出 21 如邑菓菜行 875,761元 第475、476頁 22 永昇農場行 68,019元 第477頁 23 鼎宇企業有限公司 9,450元 第479頁 24 亞洲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1,310元 第481頁 25 翰陞農場行 26,854元 第473、483頁 26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71,596元 第485至488頁 27 華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2,714元 第489頁 28 大全商行 12,140元 第491頁 29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8,212元 第493頁 30 東燕農場商行(首饌) 45,756元 第495、497頁 31 加峰蛋品(加峰商行) 26,314元 第499頁 32 旭安行(國成食品) 289,121元 第501頁 33 大功肉舖 34,360元 第503頁 34 味鮮實業有限公司 40,530元 第505頁 35 八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6,033元 第507頁 36 何肉雞畜產行(松柏食品) 285,666元 第509頁 37 明園食品行 24,960元 第511頁 38 佶立食品批發倉庫 370元 第513頁 39 嘉南水果有限公司 580,151元 第515頁 40 宏昇芽菜有限公司 4,312元 第517頁 41 亨美食品有限公司 13,046元 第519頁 42 三立養豬場(廚餘回收) 30,000元 第521、523頁 43 昇進豆芽工坊 9,771元 第525頁 44 金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鋐環保) 26,396元 第527頁 45 大佳麵行 32,406元 第529、530頁 46 義晟商行 1,779元 第531頁 47 廣潔環境維護社 5,250元 第533頁 48 中大汽車 30,240元 第535頁 49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19,840元 第537頁 50 達記碾米工廠 11,769元 第539頁 51 大甲李綜合醫院 31,900元 第547頁 52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7,454元 第549頁 53 中華民國全漁會 12,150元 第551頁 54 (廣興水產行)科盈 59,249元 第543頁 55 台灣信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9,450元 第553頁 56 弘德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14,450元 第555頁 57 星展(寶華)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17,447元 第559、561頁 58 好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8,045元 第557、558頁 59 保證責任臺中市大人物農產運銷合作社 101,606元 第545頁 總 計 4,527,5元 附表二: 編號 學校名稱 應收帳款、保證金、押標金 1 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 應付帳款10,845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合計110,845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中,第383至393頁) 2 臺中市私立曉明女子高級中學 無(第309頁) 3 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無(第249頁) 4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履約保證金320萬6340元(第271頁) 5 臺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 迄未函覆 6 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 無(第255頁) 7 臺中市北屯區逢甲國民小學 無(第395至399頁) 8 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履約保證金39,348元(本有6月份團膳款325,940元及履約保證金40萬元,因尚欠本校4萬元場租,逕於 款項中扣除,另646,592元經苗栗地院111司執全助一字第45號扣押,故本校尚餘39,348元,第327頁) 9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國民小學 迄未函覆 10 臺中市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迄未函覆 11 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本校僅剩1,688元,另255,332元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戍字第322號扣押(第413至420頁) 12 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無(第273頁) 13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2,522,130元(第375頁) 14 彰化縣和美鎮大榮國民小學 無(第251頁) 15 彰化縣和美國民小學 迄未函覆 16 彰化縣和美鎮和仁國民小學 應付帳款1,000,434元(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執全助85扣押646,592元、111執全助88扣押353,842元,第315頁) 17 彰化縣和美鎮大嘉國民小學 迄未函覆 18 彰化縣和東國民小學 履約保證金100萬元(第313頁) 19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含幼兒園) 履約保證金20萬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中,第351頁) 20 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 無(第359頁) 21 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國民小學 履約保證金30萬元(第361頁) 22 臺中市龍井區龍山國民小學 無(第253頁) 2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應付帳款11,475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111司執全冬341號扣押中,第329至333頁) 24 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 應付帳款58,160元(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在案,第265至269頁) 25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國民小學 履約保證金50,000元(合約至9/30)(卷335頁) 26 臺中市龍井區龍峰國民小學 迄未函覆 27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國民小學 無(第311頁) 28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無(第365頁) 29 明道中學 迄未函覆 30 農糧署中區分署 保證金220,000元(第305頁) 31 農糧署北區分署 保證金110,000元(第307頁) 總計 已陳報部分:9,732,344元 附表三: 編號 銀行名稱 存款餘額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 活期存款1,379,119元, 定期存款500,000元(第275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科分公司 100元(第401至405頁)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永安分公司 0元(第373頁) 4 臺灣銀行健行分公司 0元(第257至259頁) 5 彰化銀行大甲分行 0元(第369至371頁) 6 臺灣銀行大雅分公司 0元(第261至263頁) 總計 1,879,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