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謝坤廷(即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以及敘明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亦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