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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夏一峯

  • 原告
    謝坤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坤廷(即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以及敘明凱富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 價額,亦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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