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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鄭百易

  • 原告
    連弈睿
  • 被告
    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連弈睿 被 告 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交付款項予被告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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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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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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