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連弈睿、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連弈睿 被 告 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交付款項予被告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