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高禎宜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育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呂禎宜(即原審被告)就原審不利其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嗣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呂育陞(即原審原告)就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於民國111 年10月5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三第21至41頁), 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下稱被上訴人)方面: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 24日在臉書,包括裝潢修繕承包工程(6.1萬人)、裝潢爆 料公社(11萬人)、爆料公社公開版(21.4萬人)、台中人大小事(2.4萬人)、水電工程抱怨公社(3,608人)、工程糾紛交流平台(1.3萬人)等社團,以暱稱「Nikita Bai」帳號發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內容,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致被上訴人收入減少,身心異常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於本院補稱: 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係成立買賣房屋仲介契約,買賣房屋之過程十分順利,並無糾紛,被上訴人係出於好意協助上訴人與工班溝通而已,此觀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抱怨工班施工事宜時,被上訴人均保持中立之立場,且上訴人與工班間若因裝潢衍生糾紛,上訴人應向工班反映,而非向被上訴人,更不應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發文,致妨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被上訴人與工班有利益往來,則上訴人未善盡查證義務、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於臉書社團發布不實貼文,顯見上訴人僅憑自身之臆測,出於空泛指摘,妄論被上訴人與工班有利益輸送,並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事,應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行為。 ⒉又民事訴訟之證明程度與刑事訴訟不同,兩者互不拘束,縱刑事案件判決上訴人無罪,亦不表示其無須負擔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蓋刑事案件著重行為人之主觀故意,而民事案件則著重義務之違反,兩者舉證方式、要件均不相同,換言之,雖本件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無刑法上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故意,仍應負擔民事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與工班間有利益往來,其未善盡查證義務、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於臉書社團發布不實貼文,誠如前述,在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不論上訴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現今網路時代,使用網路搜尋引擎查詢房仲評價已成為常態,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客戶之身分發表上開之言論内容,極易使閱覽者不經任何查證即輕易相信上訴人所言,傷害被上訴人在房仲行業界所累積之信譽,被上訴人之收入將因此減少,為可以預見之事,且上訴人所張貼上開言論内容之社團均非只有社員才能閱覽貼文之社團(均為公開社團),社團成員人數均非少數,對於被上 訴人在房仲行業所累積之信譽之影響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不可謂不重大。換言之,上訴人為達特定之目的即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未有實證即指摘被上訴人與工班間有利益輸送,故意迴避其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利用網路等方式加以傳述,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上訴人具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故意。 ⒊綜上所述,考量上訴人未有證據而出於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之故意,在臉書公開社團發表之言論所能影響之人數多達50萬人以上,原審判決僅於15萬元之範圍内,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被上訴人實難甘服,故而提起附帶上訴,懇請鈞院廢棄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部分,改判如附帶上訴聲明等語。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下稱上訴人)方面:㈠於原審抗辯:被上訴人為房屋仲介,擅常以話術告訴房屋買家,買房後將套房隔間出租,可以獲得較高之利潤,並告知買家可以尋找合適物件、代辦買賣程序,更可提供改裝、出租與管理等服務,免除買家第一次投資此項目之疑慮。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經被上訴人介紹,決定購買位於「國泰美村名廈」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5樓房屋1棟(下 稱系爭房屋),後接受被上訴人推薦,與茂果室內裝修設計 有限公司(下稱茂果公司)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契約。詎料,茂果公司竟有施工品質不良(如管線亂遷、偷工減料等)、無故拖延工期之情,又該承攬契約原約定施工日期至109年9 月4日止,惟依茂果公司109年9月15日提供之現場照片,卻見現場狀況連毛胚屋標準都未達到。上訴人於109年11月12日曾 在line群組中詢問工程進度並反應部分施工瑕疵,如管線外露、白色軌道燈明顯污漬、廁所完全無插座、線徑不足、線路未套管等等,並私下請被上訴人協助處理,卻只得到被上訴人「無法認同」、「不評論」、「不回覆」等回應,且系爭房屋持續有漏水問題,被上訴人亦未妥善處理,嗣後群組中施工漏洞之相簿竟全數被刪除,致使上訴人無法取得照片作為證據。又茂果公司施工期間,系爭房屋因隔間改裝問題,遭同棟住戶檢舉,復經臺中市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 發局)至現場會勘檢查,上訴人曾詢問被上訴人是否因茂果 公司違法改裝工程,才導致都發局須至現場檢查,被上訴人竟推託是因施工噪音問題才遭檢舉,並非違法隔間改裝,替茂果公司規避責任。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保證從買房到改裝出租,均可由被上訴人包辦處理,惟系爭房屋裝修工程出現瑕疵後,被上訴人卻屢次推託責任,拒絕替上訴人處理。因被上訴人身為仲介,上訴人恐更多人遭受被上訴人及茂果公司欺騙,遂在臉書社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僅係陳述被上訴人仲介房屋、茂果公司裝潢施工過程中所發生之事實,此為上訴人親身經歷,並非不實言論;又被上訴人與茂果公司所為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實係為著公共利益,並非出於惡意,應為適當評論,自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再者,被上訴人就其主張因上訴人張貼之言論身心感到痛苦且收入減少,亦未盡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㈡於本院補稱: ⒈由兩造間對話記錄之整體脈絡觀之,被上訴人並非僅單純仲介房屋之買賣,其不僅介紹茂果公司與上訴人、章紹偉簽訂室內裝修契約,後續還主動討論本案房屋裝潢討論群組,並提出裝潢設計可參考之房屋樣式,復就實際施工、工程延遲均提出具體建議與指示,茂果公司人員亦對被上訴人之建議內容相當尊重,甚至存檔房屋作業情況,可見被上訴人確有承諾「一條龍」服務,在在可證上訴人非單純仲介房屋買賣,足以引起被上訴人認為其與茂果公司間存有利益互惠之關係,故此上訴人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無端謾罵或惡意虛構事實而為指摘,而係本於一定之客觀根據、事件脈絡,以自身經驗為上開言論內容,確有相當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實。又本件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上訴人無罪,再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駁 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確定在案。承上所述,上訴人固有發表如不爭執事項第三項(詳見後述)所示言論,惟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不法。 ⒉上訴人固有在臉書社團為如附表所示言論,然發布言論之臉書社團為交流分享裝潢裝修經驗之社團,縱有侵害名譽權,所為言論之受眾與被上訴人所從事之房仲行業無關,實無達貶損被上訴人行業信譽之程度。又系爭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而上訴人所為係條列房屋裝潢缺失,輔以現場照片及裝修合約供社團成員查證,被上訴人在社團內立於與上訴人相同之地位當可反駁、澄清,然被上訴人捨此不為,難謂受有損害。況被上訴人迄今從未提出實證,說明實際受害之情形,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收入將因此減少為可以預見之事逕為認定,實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疏失,所認1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實屬無據。三、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認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之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即35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即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不服,提起上訴。嗣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3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於110年10月5日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對於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為:附帶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對於上訴所為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 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3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四、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呂育陞在永慶不動產擔任房屋仲介人員,於000年0月間仲介高禎宜購買系爭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5 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高禎宜並接受呂育陞之推薦,與訴外人茂果公司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契約。 ㈡訴外人茂果公司並未依該承攬契約之約定,於109年9月4日前 完工。 ㈢高禎宜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24日在臉書社團,以眶稱「 Nikita Bai」帳號發布下列言論: ⒈裝潢修繕承包工程:「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見附表編號1)。 ⒉裝潢爆料公社:「請問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見附表編號5、8)。 ⒊爆料公社公開版:「此仲介所配合的設計裝修公司是黑心又缺乏經驗的工班…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見附表編號11)。 ⒋水電工程抱怨公社:「不知道同名同姓同地區,又是為了錢被判決,這概率有多少?」(見附表編號15)。 ㈣不爭執上證1至上證4-2之形式上真正。 ㈤不爭執被上訴人提出附件編號8-1到8-24書證(見本院卷一第 91-105頁)之形式上真正。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 ㈠高禎宜發表如前述不爭執事項第三項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呂育陞之名譽權,呂育陞向高禎宜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㈡如是,呂育陞得向高禎宜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有於110年2月3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使用其所申設之 臉書帳號「Nikita Bai」於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上,公開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並同時張貼被上訴人之名片等情,已為上訴人所是認(見原審卷第101頁),核與被上訴人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上訴人刊登貼文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等之網頁擷圖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明文揭櫫:「言論自由為人 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 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之意旨。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而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性質有異,蓋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則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祉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又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又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其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違法。須具真正惡意,即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始須受法之拘束。 ㈢本件兩造爭執焦點在於:上訴人發表如前揭不爭執事項㈢所示 言論所指摘之內容,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茲分述如下: ⒈查證人即上訴人之配偶章紹偉於109年5月25日與茂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茂果公司)就臺中市○區○村路0段0 00號5樓之國泰美村名廈房屋簽訂室內裝修契約書等節, 此有上開契約書、茂果公司估價單可佐(見刑事110偵8139卷第41-43、53-63頁);其次,系爭房屋裝修期間,臺中 市政府都發局亦有就系爭房屋於109年9月22日進行現場會勘,此亦有109年9月15日臺中市政府都發局函文附卷可參(見刑事110偵20740卷一第265-267頁),業經本院調閱前 揭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⒉又參酌證人章紹偉於前揭刑案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指本件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透過告訴人(指本件被上訴人)居間仲介而購買系爭房屋,系爭房屋是用被告名義購買,當時告訴人表明對於包租代管改套方面,他有一個團隊在後面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他都會幫我們做好,我記得系爭房屋成交後,告訴人就介紹茂果公司幫我們做系爭房屋的整修工作,我們便於000年0月間與茂果公司簽訂房屋裝潢裝修的契約,茂果公司也表示有不定時幫告訴人做其他案件,透漏告訴人與茂果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告訴人有建立一個名為「美村名廈裝潢」的LINE對話群組,並將我跟被告加入該群組中,告訴人的LINE暱稱是「呂魯米」,我的LINE暱稱是「Shao wei」,被告的LINE暱稱是「小隻」,群組裡面也有茂果公司的老闆跟相關工程人員,茂果公司老闆的LINE暱稱是「蔡佾均-BEN Turnkey」,群組內LINE暱稱「黃政竹-BEN.DESING」之人則是茂果公 司的設計師(見原審卷第129至151頁),告訴人也有在該群組內提供關於房屋格局及裝潢樣式的建議,而且當我們有問題或者茂果公司有問題時,告訴人就是我們屋主與茂果公司中間的溝通橋樑,後來9月份都發局來函說系爭房 屋現場格局要現勘,告訴人表示由他跟茂果公司出面處理就好,後續我與被告問告訴人現場處理結果,告訴人就跟我們說是噪音檢舉,後來我們才發現是格局變更有違規疑慮,告訴人怎麼會不知道格局變更跟環保噪音問題是不同單位負責,後來系爭房屋問題越來越多,包括房子一直漏水,房子做到現在都還不能使用,很多水管該黏的地方都沒有黏,該做的防水工程都沒有做,告訴人原本承諾我跟被告要居中跟茂果公司協調,但告訴人發現超出他自己能力控制範圍而無法處理時,就開始叫我跟被告自己去跟茂果公司協調,我們從去年跟茂果公司協調之後,又陸陸續續修繕好多次,漏水漏到樓下鄰居都在抗議,然而,告訴人卻稱我們要求過高,我們根本求助無門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40頁)。又被上訴人亦陳稱:我有介紹茂果公司給證人章紹偉及上訴人認識,後來「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建立,是因為可能要送設計圖變更,怎麼樣的設計需要跟上訴人他們溝通,我只有依據我的經驗上傳網路上有的一些套房的照片或是用材色系提供給上訴人跟證人章紹偉、茂果公司作為參考,後來9月都發局來函表示要派人到現 場勘查的時候,上訴人都沒有到系爭房屋拿文件,而且說她自己不方便到場,才請我代替她到場了解狀況等語(見 本院卷第141頁)。是以,被上訴人介紹茂果公司予上訴人及證人章紹偉認識並簽訂室內裝修合約、被上訴人建立「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之經過、被上訴人曾於上開群組中就系爭房屋之裝潢設計方式提供建議等情,互核證人章紹偉與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之陳述大致相符,復有「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工程疏失照片附卷可資補強證人章紹偉上開證述之憑信性,故證人章紹偉之上開證述應屬可信。 ⒊復觀諸「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 29至151頁),可知兩造及證人章紹偉、茂果公司之相關 人員蔡佾均、黃政竹均有加入該群組中,被上訴人於109 年4月18日在群組內向茂果公司人員蔡佾均、黃政竹表示 「再麻煩空間配置的圖或估價單」、「再請燒腦規劃提供」、「這樣這裝潢才較有方向定調進行修改」,蔡佾均則回覆以「收到」、「感恩我們會努力的」,被上訴人復於109年4月22日、同年4月23日、同年5月14日、同年5月20 日、同年6月27日分別傳送其他房屋室內設計之照片於該 群組中,以供系爭房屋裝潢施工之參考,且於110年5月20日被上訴人再於該群組中向上訴人表示「參考流理台/書 桌/電視的配置擺設,色系材質再挑自己喜歡的即可」, 並對蔡佾均表示「拆除施工再請低調」、「如音量較大的施工避開太早住戶上班後較佳或午睡完下午後時段」、「感謝」,蔡佾均則回覆以「目前規劃8-12」、「13-17這 樣可以嗎?」、「工作時間」、「我今天晚上會去拜左鄰右舍」,被上訴人再回覆以「有親自碰到上下樓層的住戶了解最直接清楚」、「再僅量低調圓滿」、「省麻煩即可」,蔡佾均立即稱「收到謝謝老大」、「感恩老大」;又於109年5月24日,上訴人於上開群組中詢問「怎沒有看到貼施工公告」、「這樣行嗎?」,被上訴人旋即向上訴人回覆「公告是社區管理室製作可能來不及貼公告欄」,復向蔡佾均表示「應該有告知社區繳施工保證金及張貼公告了」,蔡佾均遂回復稱「對喔我有繳保證金跟清潔費了」「我問管理室說誰要貼他說他們會貼」,又於109年9月6 日時,被上訴人再向蔡佾均表示「哪時會裝潢好呢」、「有房客想承租」,再於109年9月21日,被上訴人向蔡佾均表示「明天9點都發局會來現勘」、「我們現場了解一下 」,同日並於群組內稱「都發局人員來現場」、「了解拍照」、「後續需辦變更格局程序」,並向上訴人及證人章紹偉表示「稍後電話報告」,又於109年9月22日在群組中稱「從6月施工開始已有陸續檢舉」、「今日來場勘的承 辦是第二位接手」、「起自7-8二個月份也接到4-5次民眾檢舉」、「公文上9/24補正」、「承辦說照政府要求的跑完格局變更申請」、「10月底可完成」,證人章紹偉詢問「需要停工嗎?」,被上訴人回復稱「不用」、「公共走道墊高處強烈建議用不會防腐爛的塑膠角材/或是BEN專業 建議的其他不會防腐的木材」、「因為怕濕氣日後腐爛」、「浴室門擋處防水建議在加強1-2層或在加訂封板避免 濕氣外露」,並於109年10月21日向上訴人、證人章紹偉 及蔡佾均表示「請你們約個時間到現場」、「施工跟設計圖有落差處修改至可以接受的程度」、「扣除或追加的工程款項也載明訂新合約」、「如爭議性的工期延遲部分也把補貼的金額載明」、「後續再進行工程請款」、「這樣雙方比較無爭議」等語,此有「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前揭刑事110偵20740卷一第137-153頁)。綜合上開對話紀錄之整體脈絡,足徵被上訴人不僅 介紹茂果公司與證人章紹偉簽訂室內裝修合約,後續還主動成立討論系爭房屋裝潢設計相關事項之群組,並提出裝潢設計可參考之房屋樣式,復就每日施工之時段、施工之材料、施工之方式、實際施工與設計圖有落差及工程遲延之處理方式均有提出具體建議,茂果公司人員蔡佾均亦對於被上訴人所為之上開建議相當尊重,並予以積極回應,甚至被上訴人還出面與前來勘查系爭房屋之都發局人員接洽,並於群組內回報處理結果,在在均顯示被上訴人積極參與系爭房屋室內裝潢設計之溝通聯繫、規劃等事宜,顯與單純居間出售房屋之一般房仲人員之行為模式有別,自足以引起他人(包含上訴人在內)產生被上訴人與茂果公司之間存有某種密切合作、利益互惠關係之聯想,否則,倘若對於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利益可言,被上訴人又何須花費自身大量時間、心力去積極介入系爭房屋室內裝潢設計之相關事宜,其理自明;又茂果公司與證人章紹偉所訂立之室內裝修合約書其上所載之施工期限為109年5月25日至同年9月4日止(見前揭刑事110偵8139卷第41頁),惟從上開 群組之對話紀錄可知,於上開裝修合約所載之施工期限屆至後,被上訴人仍於109年9月22日積極建議施工之材料、方式,並於109年10月21日更進一步對工期延遲問題提出 指導,顯見茂果公司就系爭房屋之裝修確有施工逾期完成之情形。 ⒋再參諸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95-197頁,前揭刑事110偵20740卷一第175至177頁),於109年11月12日,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質疑而表示「麻煩看一下群組內我提出的質疑,拖工,我們能容忍,就是希望他們兼顧品質,目前我發現真的有夠誇張亂做,將來你敢幫我代管?這已涉及法律責任」,被上訴人僅回覆以「我不評論 謝謝」,上訴人又稱「這就是你介紹的好工班」,被上訴人僅回覆以「高姐我完全不認同」、「各自立場不同」、「我不評論」、「群組都有訊息紀錄」,上訴人又質問「你如敢,就幫忙代管」、「保證每天跳電,長期有一定的機率可能火燒屋」、「每一個水電技師來看都覺得不可思議的亂做」,被上訴人僅回覆以「個人能力不足做事標準」、「我也難以勝任高姐要求」,上訴人復稱「能力有限這種不負責任的話也講得出口?當初你怎麼在買屋叫我們改套時不說你能力有限?這樣踐踏我們對你的信任」,被上訴人則回覆以「高姐妳的認知標準無法認同」、「您也非100%全對」、「群組訊息紀錄都可受公評」、「不再回 覆」等語,是以,細繹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上開對話脈絡,當上訴人針對系爭房屋裝修設計之施工品質、工程延宕等問題提出質疑時,被上訴人非但未表明其僅是單純買賣系爭房屋之仲介,反而向上訴人稱其能力不足以勝任上訴人之要求,益徵被上訴人應確實有參與系爭房屋室內裝修設計之具體建議、規劃等事宜在前,但嗣後對於上訴人所提出之質疑,卻予以消極回應等情。 ⒌再稽諸上訴人所提出關於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疏失照片、邑天工程行工程估價表(見前揭刑事110偵20740卷一第81 、85-103、111、113-123、127-131頁),可知上訴人有將其所認知系爭房屋因茂果公司施工過程所造成之配電線安裝錯置、房屋各處漏水、浴室地點無防水層、電線未套管等問題加以拍照存證,並委請邑天工程行進行工程損失修復之估價,嗣後並有透過LINE向被上訴人提出關於系爭房屋裝修工程損失之質疑等情(已如前述)。 ⒍綜合證人章紹偉之上開證述、「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所提出之裝潢工程疏失照片、邑天工程行工程估價表等資料互相勾稽以觀,應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確實有積極介入系爭房屋之後續裝修設計,以及與都發局應對之相關事宜,則上訴人因而產生被上訴人與茂果公司存有某種利益互惠關係之聯想,應無違一般社會通念,再以上訴人確實有將其所認知之系爭房屋裝修工程瑕疵問題加以拍照存證,並請其他工程行進行損失修復之估價,復就系爭房屋工期延宕之問題及上訴人所認知之工程瑕疵問題向被上訴人真實反映,惟被上訴人之處理態度消極等情,足徵上訴人雖有刊登如前揭不爭執事項㈢所示言論所指摘之內容,以及如附表所示諸如「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 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掉進房地產界的"養"、" 套"、"殺"陷阱中」等言論內容,且縱或上開言論之用語 較為尖酸刻薄,但上訴人並非毫無根據即憑空無端謾罵或惡意虛構事實而為指摘,而係本於一定之客觀根據、事件脈絡始為上開言論內容,則上訴人主觀上是否確有對被上訴人妨害名譽侵權之故意或過失,自有疑義。再者,細究上訴人於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發布附表所示之言論時,均會具體交代系爭房屋裝潢工程爭議之事發經過、上訴人所認知系爭房屋裝修工程之瑕疵內容為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裝修工程爭議之處理及互動情形,甚至附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契約書、施工後之系爭房屋現場照片,以供瀏覽上開社團之成員得加以檢視,而作為公眾公評之基礎,此觀諸上開臉書社團之頁面截圖甚明(見前揭刑事110偵20740卷一第51-69頁、110偵8139卷第19-20頁),足見上訴人並非在毫無任何客觀 事證基礎下,去脈絡地便無端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而係希冀透過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讓社會大眾就被上訴人之行為及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爭議加以公評,且所評論之事項亦涉及廣大消費者對於房仲業者及裝修業者之消費選擇權,核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是以,上訴人所為如前揭不爭執事項㈢所示言論內容,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尚不足以認定其係出於惡意侮辱或誹謗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反而應認為有一定之客觀根據,足以使上訴人主觀上認為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上訴人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合理之評論。至於上訴人所為言論之用字遣詞縱使稍嫌主觀、尖刻及負面,然此仍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至為明確。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0萬元本息,不應准許。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15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判決被上訴 人敗訴部分,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是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之訴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編號 臉書社團 臉書之言論內容(錯字、漏字部分亦為原文照錄) 1 裝潢修繕承包工程 「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2 同上 「我來討教一下,呂性仲介跟工班都說外面都是這樣在施工,是業主要求過高,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3 同上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 」、「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 4 同上 (帳號:Desm Li)「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也是永慶介紹的工班,嚴重覺得同一個」 (帳號:Nikita Bai)「真的嗎?對方也姓"呂"?」 5 裝潢爆料公社 「跟當初介紹人永慶房屋呂先生反應甚至被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請問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6 同上 (帳號:陳豐銘) 「仲介有賺一成牽勾服務費」 (帳號:Nikita Bai)「可以合理懷疑」 7 同上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還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8 同上 「我們住台中,辛辛苦苦存了好幾年的錢,經仲介畫大餅,告知買房子裝修後出租利潤比放銀行好,所以就買下該仲介的房子並請仲介推薦的工班來裝修,工班自稱很有經驗網路評價很好,不疑有他,便直接請他們來施工」、「舉凡該公司所做之水電工程、結構工程,眼見隨意舉例到處都是各種問題,無一墜述,(感覺房子被當實驗品),還要我們花161萬來買單,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9 同上 (帳號:Nikita Bai)「Joke Yang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 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10 同上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 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11 爆料公社公開版 「原想至少能保本,在經台中永慶房屋12期逢大福星加盟店仲介呂R悚恿下買房裝修,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告知可以把購得的公寓大樓進行隔間套房出租,以獲較高投報率,呂先生也同時也開出支票,以他專做這方面的經驗,從尋找物件、買屋、交屋、改裝、出租、代管…等,一條龍式服務都交給他包辦,可免除屋主第一次投資此項目的」、「直到施工後期問題一一浮出檯面才驚覺,此仲介所配合的設計裝修公司是黑心又缺乏經驗的工班,原因如下:」、「設計工班闆娘被發現其無職業道德,監工時順便在門口攬客與樓上住戶介紹本隔套工程,導致全棟鄰居擔憂之後 向督發局檢舉格局變更,來函公文白紙黑字,我們請仲介呂R出面了解詳細,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 工期合約簽訂3個月做到如今已10個月」、「我們求助無門,多次請該仲介永慶呂R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呂R的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永慶呂R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 對我們向其反應施工的問題點,不但完全不認帳,改說他只是買賣仲介,推說自己能力有限,後面是我們跟設計裝修公司之間問題,完全與他無關,責任是推得一乾二凈, 與當初買屋時大開支票說的一條龍服務簡直大相逕庭,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偶有聽到房仲跟設計工班交易費是按工程%金額在索利的,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逾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每個月的管銷費用…似乎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殺"陷阱中,任由仲介與設計裝修公司擺佈,也不知道能跟誰討個公道… (ps:呂先生原有巢氏仲介,前陣子不知何故,整間店原班人馬改換招牌為永慶)」 12 同上 「就是不知道,才會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啊…」 13 同上 (帳號:Nikita Bai) 「就是早在事發當下已跟店長反應,卻未獲任何回覆及處理… 」 (帳號:Ted Syu)「都是同一個老闆,永慶房屋是直營的。 永慶不動產、有巢氏房屋、台慶不動產是加盟店」 (帳號:Nikita Bai)「原來他們店都是這樣在搞嗎? 」 (帳號:Ted Syu)「沒錯」 (帳號:Nikita Bai)「太震撼了,難怪反應店長都置之不理…」 14 台中人大小事 「我們不過央求施工務必合法,結構無疑慮,管路不堵塞,動線合理,該設計公司不知道什麼原因,一律推委說執行困難,不是叫屋主另請高明,就是請屋主自行購買所需之建材材料,甚至請屋主請假自己監工,使我們屋主感到非常困惑,是不是誤入賊船了?!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皆歸賣業主要求過高,毫無協助誠意!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 15 水電工程抱怨公社 「不知道同名同姓同地區,又是為了錢被判決,這概率有多少?」 16 水電工程抱怨公社 「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請問仲介方、設計公司,都是這樣在配合的嗎??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 17 工程糾紛交流平台 「我們不過央求施工務必合法,結構無疑慮,管路不堵塞,動線合理,該設計公司不知道什麼原因,一律推委說執行困難,不是叫屋主另請高明,就是請屋主自行購買所需之建材材料,甚至請屋主請假自己監工,使我們屋主感到非常困惑,是不是誤入賊船了?!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皆歸賣業主要求過高,毫無協助誠意!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