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博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陳博皓 林靖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被 上訴人 禚培禹 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治銘 被 上訴人 梁翌修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國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