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營炫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菁
- 訴訟代理人
- 鄭貴虹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1行中關於「編號乙(面積為2.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