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瑋倫、洪敦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林瑋倫 被 上訴人 洪敦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 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7年間為第58屆亞太影展副 主席及財團法人臺灣未來影像協會理事長,被上訴人為同屆亞太影展執行長及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為辦理該屆亞太影展,於107年5月31日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就上開借款返還事 宜衍生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故意,於107年11月25 日23時10分許,在日本國某處,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提及「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等加害身體、名譽之事之訊息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業據原審判決駁回,未據被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因被上訴人要辦亞太影展向上訴人表示需要資金,上訴人透過日本友人調度500萬元資金借款予被上訴人 ,上訴人真意是著重於借據上所約定107年9月1日前全額還 款完畢;且至107年8月間,被上訴人又因週轉困難向上訴人求助,上訴人出面商請友人幫忙又借款910萬餘元予被上訴 人,上訴人為解決被上訴人之困難,前後已為被上訴人背負500萬元債務及910萬餘元之人情債,被上訴人均無償還,嚴重影響上訴人之財務、人格及信用,也未得到被上訴人良好回應,致使上訴人承受極大之財務壓力,同時面臨人格、信用破產之窘境,成為雙方爭執之緣由。上訴人因此留下附表一這些氣話,目的僅在催促還款,及譴責被上訴人拖欠還款,僅為上訴人抒發情緒之謾罵,不構成惡害通知。被上訴人收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後,當場以開心大笑之表情符號回覆上訴人,譏笑上訴人之憤怒及無奈,而全無畏怖之心。且被上訴人係於108年6月24日提起刑事告訴,顯見與一般被害人受到恐嚇後立即報案有所不同,被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及自109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暨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已告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於107年間為第58屆亞太影展副主席及財團法人臺灣 未來影像協會理事長,被上訴人為同屆亞太影展執行長及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為辦理該屆亞太影展,曾向上訴人借款500萬元,並簽立借據,上訴人遂於同日以 財團法人臺灣未來影像協會之帳戶將500萬元轉帳至洪馬克 影業有限公司之帳戶;嗣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就上開借款返還事宜衍生糾紛,心生不滿,於上開時、地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予被上訴人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上訴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予被上訴人,是否為惡害通知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怖?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茲述如下: (一)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足使心生畏怖之惡害通知: 1.按所謂恐嚇,乃指通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於被害人,並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及態樣等,視周圍之情狀,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客觀判斷。 2.經查,上訴人因兩造間之借款糾紛,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含有「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等語之訊息予被上訴人,衡情確實會造成被上訴人感到其身體、名譽遭受威脅,客觀上對被上訴人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而心生畏怖。且依被上訴人於偵查中及刑事一審審理時陳述:伊跟上訴人認識多年,與上訴人在很多影展的相關活動有一些交流,上訴人曾經有跟伊參與過兩部影片拍攝的作業,在傳這些訊息之前,上訴人曾經在很多公共場合或是伊跟上訴人相處的過程中會推擠或是拍打伊的頭,上訴人只要情緒一來就會有很大的肢體動作,上訴人這次正式表明說要伊跪下來、要打伊,造成伊非常大的恐懼,上訴人說這句話就是他真的會打伊,所以這件事情讓伊感到非常不舒服、感到害怕,然後也因此在那段時間很多場合都不敢出席,因為伊與上訴人很多公開場合的活動都是重疊的,伊覺得那是一種不管會不會在肢體上受傷,那是一種心理上的害怕,就算上訴人真的打伊,伊可能不一定會受傷,可是因為上訴人有那樣的傾向,所以就會讓伊靠近上訴人的時候覺得很害怕上訴人打伊,當然肉體可能會受傷之外,因為是在公共場合關係,在整個伊的名聲上造成很大的傷害,之所以未立即報案,是因為伊當時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因為真的太嚴重了,而且有另外一個民事庭在審理上開借款爭議,民事案件的律師建議伊應該要提告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偵字第17701號偵查卷第85頁、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字3263號卷第326、329、334至336頁)。佐以兩造均曾高度參與亞太影展等公開活動之背景及社會地位,及兩造間確有金額非微之借款糾紛,並觀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當可知上訴人當時情緒甚為氣憤等情,亦堪認依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上訴人傳送上開訊息內容,確實可能使接收、瀏覽上開訊息之被上訴人擔憂其身體、名譽將遭受加害,而足使被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確屬加害被上訴人身體、名譽,足以使之心生畏怖之惡害通知無訛。而上訴人為上開行為時並非年輕識淺,係年滿34歲且為智識正常而具有一定之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其對於自己傳送上開訊息內容之行為已足使見聞該訊息內容之被上訴人心生畏怖乙節,自不能諉為不知,主觀上具有恐嚇故意。是上訴人所為恐嚇犯行,堪以認定,並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明確,而與本院認定相 同。 3.上訴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縱令上訴人傳送上開所謂氣話或情緒性之訊息,其實際上並無毆打被上訴人之意思,亦無毆打之行為,然此無礙於其恐嚇行為之成立。又被上訴人固就上訴人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之訊息回覆1個笑臉表情符號(見原審卷第175至179頁), 且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行為後半年餘始提出刑事告訴,並曾在Facebook社群平台繼續發文並與上訴人留言對話(見偵卷第5至7、111至119頁),然細核兩造間於107年11月25日至107年11月30日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75至185頁),上訴人於107年11月25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之訊息予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雖回以1個笑臉表情符號,然其後上訴人持續傳送 關於催促還款、指稱垃圾之訊息至107年11月30日,被上訴 人均未再予回應,則被上訴人所傳上開笑臉表情符號之原因,是否為緩解雙方情緒而為,非無可能,且衡情影響犯罪被害人是否決定對於犯罪提出告訴之原因多端,遭恐嚇後之被害人亦非一概無法繼續參與社會活動或與加害人對話,而被上訴人復已陳明其未立即報案之緣故如上,是不能僅憑上情認定被上訴人並未因上訴人所傳送之上開訊息而心生畏怖,上訴人所為抗辯並不足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犯恐嚇行為,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利,當足使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被上訴人自可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又慰撫金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被上訴人大學畢業,目前為導演,年收入大約在120萬元至200萬元間,名下有財產,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憑單;上訴人大學畢業,目前開公司、入不敷出,名下有財產、薪資所得、股利憑單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86、296頁),並有稅務電子 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證物袋),另衡酌上訴人行為之動機、行為時所受刺激、本件手段,被上訴人心生畏怖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認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17日(見附 民卷第20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要屬 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依聲請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千羽 附表一: 編號 訊息內容 1 你沒惡意才是最嚴重的問題,垃圾。12/1我拿不到五百萬,以後不必再見。吉米找我聊過,我已經看懂你了。垃圾,明明沒實力還想玩大車。你不是有很多二代朋友,去騙他們的錢啊。奇怪耶,我們已經名譽受損還要幫你背債?憑什麼?垃圾。跟你說啦,整個團隊都知道你最廢,只是我們不捨不想搓破你在外面的取暖圈。去跟你臉書那些取暖者借錢啊。ㄇㄉ,你已經用完你這輩子所有信用。告訴你只有商業才能改變問題,你就跟魏德聖很像,一百萬一百的借,騙到我們的名字在上面,不敢讓你倒才不得不再借你錢。垃圾就要有垃圾的樣子,還想跟我坐下來聊?媽的,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垃圾。 2 還有欠我們總部近千萬的錢,你自己跟吉米賠罪。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