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蔣英傑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譿成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訴字2296 號給付要派契約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一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給付要派契約報酬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給付要派契約報 酬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庭期之筆錄,關於報工單上有被告同意給付且已給付原告點工報酬之部分,與事實不符,亦非被告訴訟代理人所述原意,為核上開筆錄是否有誤載,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給付要派契約報酬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