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

聲請人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相對人
李其珈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徐振榮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1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2項)。」故當事人若未依法提起相關訴訟,自不得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強制執行法本案書狀尚未完成合法送達手續,債務人及其代表人至今未收到拍賣書狀,拍賣期日無法符合合法送達期日要求,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為此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強制執行事件111年3月29日之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等語。

三、本件係債權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協新公司)聲請對聲請人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陳淑芬、李明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院分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案件處理。又相對人李其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聲請執行,本院依法併案執行,其後匯豐協新公司聲請撤回執行,然有併案執行債權人,故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乃繼續相關執行程序,合先敘明之。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相關之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之「民事申請停止強制執行狀」載有「延後本次拍賣及更改拍賣價格與點交條件」乙節,則已將本書狀影印轉由本院執行處承辦股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